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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國人行車開啟駕駛輔助系統情形日益增加,如全/半速域自動巡航系統、緊急煞車系統等,惟高速公路局發現近年多起國道事故中,肇因屬未注意車前狀況者,部分肇事車輛具備駕駛輔助系統功能。經研析國道施工車輛遭撞事故且肇事車輛有開啟駕駛輔助系統之行車紀錄影像得知,當前車因應變換車道,或前車未行駛於車道中間時,有可能造成後方開啟駕駛輔助系統之車輛來不及反應制動而致追撞施工車輛等情形,爰高公局提醒用路人,當開啟駕駛輔助系統時,請務必遵守車輛使用規定,並瞭解該系統之適用範圍和限制。

  經彙整具駕駛輔助系統功能車輛之車主手冊內容,自動巡航系統及緊急煞車系統如遇以下情境仍可能無法正確辨識前方物件,進而造成交通事故危險:

1.與前車速差過大或前車靜止狀態下。2. 上下坡度大路段、彎道路段。(影響雷達偵測角度)3. 前車未行駛於車道正中間。4. 突然切入車道的車輛、前車突然轉向。5. 特殊形式之車輛、摩托車,靜止行人。(判斷邏輯須符合辨識軟體之定義)6. 特殊天候環境(濃霧、雨天、強光等,影響雷達和鏡頭的效能)。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以危險方式(如雙手離開方向盤)駕車,可處以新臺幣6千到2萬4千元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高公局呼籲,行車開啟自動巡航系統及緊急煞車系統之駕駛輔助系統時,駕駛人仍應隨時注意前方車況,必要時應主動介入操控車輛,並切勿過度信賴駕駛輔助系統,避免以危險方式(如雙手離開方向盤)駕車,以確保他人與自身用路安全。

資料來源/交通部;製圖/TC news新聞中心



本文來自: http://n.yam.com/Article/2021110577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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